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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我局在本市范围内的公路基本无“三乱”的目标,建立有效的日常执行制度及完善的监督机制,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必须落实如下责任:
一、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检查站实施稽查和按规定检查车辆,不得擅自改变的位置或增设分站卡;不得擅自非法上路查车,及双向拦车检查。
二、依照国家规定和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征费项目和费率,向法定被征对象征费。不得巧立名目和擅自收费。
三、依照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不得乱罚款、重复罚款和超标罚款。
四、按照物价部门的批准标准收取过路(桥)费,按照规定在收费站场实行“七公开”制度。经营性收费站要在收费站场公布收费年限。不得滥收过境费,擅自提高过路(桥)费;不得收费不给或少给票据,不得使用不合法票据。
五、依法执行职务,文明执法。不得与其他部门代查、代收、代罚;向过往车辆推销产品,强行拦车洗车。不得自定标准收取高额拖车费和保管费,或扣车后有意长时间不办理处罚手续以收取保管费等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的其他行为。
六、各单位的负责人必须管住、管好各自的工作人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