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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是指在城乡道路上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的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汽车摩托车维修等,但属城市公用事业的公共汽车、电车的运输除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行政主管部),负责本条例实施。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保障道路运输的畅通,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经营,允许客货运输车辆跨区域双向运行。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城市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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