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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交通运输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增城市交通运输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增城市交通运输业及其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民间性和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维护道路运输业和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交通运输行业的经济发展、技术进步、科学管理、信息交流、学术研究服务,在政府与交通运输行业者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增城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与世贸经济接轨,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的生活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增城市交通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增城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地址:增城市荔城镇园圃路交通局办公楼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㈠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沟通企业和政府管理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事项。
     ㈡协调会员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关系,推动企业间横向经济联系和业务交流,促进行业协调发展。
     ㈢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和国内外经济技术资料和市场信息,组织专业性交流活动,指导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
     ㈣组织本行业的技术、业务培训,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㈤开展行业经济技术信息调查、收集、整理工作,接受政府机关部门委托研究与行业发展有关的课题。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标准及行业管理规章的建议。
     ㈥发展与国内外同类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推动本会各项活动的开展。
     ㈦倡导行业正气,反对不正当竞争,组织交通运输行业经营者制定行规行约,自我管理,互相监督,并适当举办本行业生产、技术方面的有偿服务。
     ㈧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经营的情况,加强与各部门、社会团体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㈨编辑行业刊物,传播行业信息,宣传企业形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名义加入本会的,为单位会员;以个人名义加入本会的,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拥护本会的章程;
     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㈢在增城市依法登记注册从事交通运输的企业及同类社会团体和相关行业的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㈣增城市热心交通运输事业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及有代表性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本会筹备期间由筹备组审定);
     ㈢按规定办妥有关手续;
     ㈣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㈢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
     ㈣对本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㈥要求本会帮助解决符合本会宗旨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本会章程;
     ㈡执行本会决议;
     ㈢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㈣积极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㈤按规定交纳会费;
     ㈥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提出申请,经协会批准后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严重违反本章程以及行业共同达成的行规行约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所交会费不予退还。
    单位会员因转产、停业、破产,其会籍相应取消;个人会员在受到刑事处分或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其会籍自然取消,所交会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行规行约;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决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项;
     ㈤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讨论决定本会的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负责其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由有关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难以任职时,原推荐单位可提出调整人选,由理事会决定任免。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制定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审查本会财务预、决算报告;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㈠、㈡、㈢、㈣、㈤、㈥、㈦、㈧、㈨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㈦熟悉本行业情况,热心为本会服务,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领导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㈢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提拟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㈠会费;
    ㈡捐赠;
    ㈢政府及主管部门、单位的资助;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出版宣传刊物收入;
    ㈦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妥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社会赠送、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有百分之七十以上理事会成员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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