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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路运输、港口、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决定,结合辖区实际组织监督实施;
二、参与制订辖区水路运输、港口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参与调控辖区水路运输、港口建设的发展方向、规模、布局,参与辖区航道部门的航道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辖区的水路运输业、水路运输服务业、行业中介组织、船舶交易的行业管理,负责对辖区内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进行监管,协助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辖区水运企业的资质评审;
四、依法对港口经营、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实施监督管理,规范港口、水运市场经营行为,维护港口、水路运输行业平等竞争秩序;
五、负责辖区乡镇船舶修造业的行业管理,维护乡镇船舶修造业市场秩序,规范乡镇船舶修造企业的经营行为;
六、负责辖区本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查处重大客货运事故,组织和参与各种安全检查活动;
七、按要求负责辖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作业申报、现场检查管理工作,参与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设施的审批工作,负责辖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定的初审工作;
八、根据全局应急救援预案的总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实施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参与组织处理港口行业突发性事件;
九、按照国家、省、市规定负责辖区有关规费征稽和管理工作,负责对水路运输建设基金征收和管理,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经营性收费项目和价格实施监督和管理;
十、负责辖区内水路运输、港口信息的汇总、统计工作;
十一、负责辖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本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草拟工作;
十三、领导所属管理所的工作,组织所属管理所落实各项管理职责,督促其按时完成对辖区的港口、水路、航道情况定期公布上报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局委托相关行政审批、审核受理事项;
十四、完成广州港务局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新塘分局业务办理指南
一、 水路运输企业
(一)、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申请筹建
1、 筹建申请书;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公司章程;
4、 组织机构表(附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劳动合同协议);
5、 企业管理制度;
6、 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7、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主要股东资历、资信证明或其他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二)、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申请开业
1、 开业申请书;
2、 企业筹建批文;
3、 企业法人执照副本;
4、 企业管理制度;
5、 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6、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三)、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申请购置、建造、改建船舶
1、 申请报告;
2、 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
3、 可行性研究报告;
4、 水路运输许可证;
5、 经营资质认可通知书;
6、 最近期水路运输管理费收据。
(四)、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
1、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
2、营业性运输船舶登记卡;
3、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换证的提供船舶营运证原件。
(五)、船舶转让、报废退出
1、船舶营运证注销申请表;
2、转让的需船舶交易证明书及交易合同书。
3、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
4、最近期水路运输管理费收据。
二、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申请开业
1、 开业申请书;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3、 企业章程;
4、 组织机构表;
5、 资信证明;
6、 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7、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 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
三、港口码头(装卸点)申请港口经营许可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广东省港口经营审批登记表;
3、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及上述港口设施的 平面图(北京坐标系);
5、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6、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7、证明符合本指南第四点港口经营准入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四、港口码头申请危险货物作业认可
1、 码头、储罐、库场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2、 危险货物作业场所资料:
(1)、安全评估报告;
(2)、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品堆场、仓库、码头及过驳作业锚地应有港务局批准文件;
(3)、配备的安全应急设备、设施情况说明;
(4)、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平面布置图。
3、 《港口经营许可证》;
4、 企业主要负责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现场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
5、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操作规程;
6、 事故应急预案文件及演练记录;
7、 消防、环保设施验收报告或主管部门的核准意见书;
8、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证》申请表。
五、开办村镇船舶修造业程序
1、申请人应向当地港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有关资料,经广州港务局审核后,报广东省交通厅批准;
2、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分别向港务管理部门申领《船舶生产许可证》和海事部门申领《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
3、领取《船舶生产许可证》和《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后,应在30日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 照,并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六、办理船舶交易须知
1、 船舶的国藉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2、 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和资料;
3、 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授权港务管理部门同意买卖船舶的批文;
4、 拟购进船舶参加营业性运输的,还必须持有主管部门的购船证明和港务管理部门同意增加运力的批文;
5、 罚没或抵押的船舶,须凭罚没处理决定书或抵押的法律文书;
6、 产权归属不清或无任何凭证的船舶,应按规定登报或采用其他方式确定船舶所有权归属;
7、 无债务纠纷的证明文件。
七、办理程序
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先送当地管理处签署意见,后送广州港务局审核(审批)或省交通厅(部)审批。
八、办理时限
(一)申领《水路运输许可证》
1、申请人自交齐申办资料次日起40日内,审批机关对经审核符合条件,决定批准的,发给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给予答复;
2、《水路运输许可证》到期年审(换证),由当地港航科办理。
(二)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
1、申请人自交齐申办资料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批机关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营运证;对不予批准的,给予答复;
2、《船舶营业运输证》到期年审(换证),由当地港航科办理。
(三)申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1、申请人自交齐申办资料次日起30日内,审批机关对经审核符合条件,决定批准的,发给服务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给予答复;
2、《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到期年审(换证),由当地港航科办理。
(四)申领《港口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自交齐申办资料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批机关对经审核符合条件,决定批准的,发给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给予答复;
(五)申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1、申请人自交齐申办资料次日起30日内,审批机关对经审核符合条件,决定批准的,发给认可证;对不予批准的,给予答复;
2、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年审,由港务局办证中心办理,换证的5日内完成。
(六)申领《船舶生产许可证》
申请人自交齐申办资料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批机关对经审核符合条件,决定批准的,发给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给予答复;
办公地址:增城市新塘镇西宁南路21号
办公电话:8277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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