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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物流业经营许可证的申办依据《广州市物流企业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穗交[2003]371号文)
一、申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㈠提供资料
1、开业申请书;(一式两份)
2、《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开业申请登记表》;(一式四份)
3、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业务管理人员上岗证;(一式两份)
4、固定的办公与经营场所(具有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产权证明;租赁他人经营场地的,应有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有营运车辆的,停车场面积不小于实有货车投影面积的2倍;(各一式两份)
5、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证书; (一式两份)
6、聘用人员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一式两份)
7、完善的企业章程(业务流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其他各项管理制度);(一式两份)
8、其他分类补充条件。
9、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10、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一式两份)
11、完善的组织机构。(一式两份)
12、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资料;(一式两份)
13、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资料;(一式两份)
14、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式两份)
15、服务承诺。(一式两份)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 辖区交管所受理并初审(办理时间5天) 送市交通局运管科审核(办理时间5天)
市交通局召开运政例会核准(办理时间5天) 呈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时间5天)。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日内呈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窗口单位经对上述材料当场审核不符的,由受理交管所发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退回全部资料;经对上述材料当场审核需要补正的,由受理部门发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不能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材料补正决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并作出决定。
经对上述材料当场审核,符合行政许可申请的规定和要求的,由受理部门发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不予许可的,由受理机关发放《道路运输不予许可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