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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开业条件
1、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二)提供资料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一份);
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一式两份);
3、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4、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一式两份);
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一式两份)。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 辖区交管所受理并初审(办理时间5天) 送市交通局运管科审核(办理时间3天)
市交通局召开运政例会初审(办理时间7天) 呈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日内呈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窗口单位经对上述材料当场审核不符的,由受理交管所发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退回全部资料;经对上述材料当场审核需要补正的,由受理部门发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不能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材料补正决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并作出决定。
经对上述材料当场审核,符合行政许可申请的规定和要求的,由受理部门发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不予许可的,由受理机关发放《道路运输不予许可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