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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开业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3、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提供资料(各一份)
1、《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4、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 辖区交管所受理并初审(办理时间5天) 送市交通局运管科审核(办理时间3天)
市交通局召开运政例会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办理时间5天) 市交通管理总站发文批复(办理时间2天)。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日内
窗口单位经对上述材料当场审核不符的,由受理交管所发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退回全部资料;经对上述材料当场审核需要补正的,由受理部门发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不能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材料补正决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并作出决定。
经对上述材料当场审核,符合行政许可申请的规定和要求的,由受理部门发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不予许可的,由受理机关发放《道路运输不予许可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