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对《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从收到《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可以向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或增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增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