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业户应当在二十天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非法人业户须提交主管单位(法人)歇业、停业的批准文件。 二.填写歇业、停业申请表。 三.必须向原发证机关缴回“技术审查合格证”正本及副本、“经营类别牌”、“广州市汽车二级维护出厂专用章”。 四.经批准后发给“歇业、停业证明书”。 五.业户必须持“歇业、停业证明书”向工商部门办理歇业、停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