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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开业条件
    1、专用车辆与设备条件
    (1)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行车记录仪或GPS系统);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2、从业人员条件: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3、安全生产条件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4、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①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②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2)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二)提供资料
    1、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各一式两份):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车辆档案登记表;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A安全防火措施应急方案。
    B、车辆管理制度。
    C、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驾驶员岗位安全制度。
    D、事故的应急措施。
    E、经理职责。
    F、车队长职责。
    G、安全员职责。
    H、调度员职责。
    I、车管员职责。
    J、押运员职责。
    K、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L、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书。
    2、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各一式两份):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①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②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A安全防火措施应急方案。
    B、车辆管理制度。
    C、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驾驶员岗位安全制度。
    D、事故的应急措施。
    E、经理职责。
    F、车队长职责。
    G、安全员职责。
    H、调度员职责。
    I、车管员职责。
    J、押运员职责。
    K、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L、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书。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 辖区交管所受理并初审(办理时间5日) 送市交通局运管科审查(办理时间5日) 市交通局召开运政例会核准 呈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受理时间: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呈报上级交上级通主管部门
    窗口单位经对上述材料当场审核不符的,由受理交管所发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退回全部资料;经对上述材料当场审核需要补正的,由受理部门发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不能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材料补正决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并作出决定。
    经对上述材料当场审核,符合行政许可申请的规定和要求的,由受理部门发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不予许可的,由受理机关发放《道路运输不予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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