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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发展政策和企业资质条件,并符合拟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要求。
三、外商投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在具备一般资料的基础上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
2、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
3、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4、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
四、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拟设企业所在地的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规模、期限等;
2、项目建议书;
3、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
4、投资者资信证明;
5、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设施和设备等投资的,应提供有效的资产评估证明;
6、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7、拟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除应当提交上述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合作意向书并在提交的外文资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业,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扩经营规模超大出原核定标准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拟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投资主体、注册资本、投资股比,应由该企业向其所在地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复印件;
5、资信证明。
六、交通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和变更申请进
行审核和审批:
1、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据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2、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收到上报材料后,依据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批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3、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收到前项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颁发立项批件或者变更批件。
七、申请人收到批件后,持批件和以下材料向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申请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商独资道路运输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4、董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6、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
意见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符合规定的,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九、申请人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持立项批件和批准证书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按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十、申请人收到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持变更批件、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其他相关的申请材料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十一、申请人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应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影印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经营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企业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记录等有关材料,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商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后批复。
十三、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歇业或终止,应当及时到国务院
交通主管部门、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注:
⑴取得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批件后18个月内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立项批件自行失效;
⑵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但投资额中有50%以上的资金用于客货运输站场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期限可为20年;
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投资者以及海外华侨在中国内地投资道路运输业参照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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