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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开业须备资料
1、广州市交委立项批文;
2、开业申请书(提出企业开业的明确意思表示,并按照行业术语准确表述申办的经营范围);
3、企业筹备完成情况(包括经营项目、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业主、员工人数、经营规模等情况)的书面资料;
4、填写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开业申请表》(一式三份);
5、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车辆购置证明、出租车经营权使用证(验正本,提交复印件);
6、企业章程;
7、办公及经营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8、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须提供的文件(参见第五项)
9、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资料;
10、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资料;
11、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2、服务承诺;
13、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 辖区交管所受理并初审(办理时间5日) 送市交通局运管科审查(办理时间5日)
市交通局召开运政例会初审(办理时间10日) 呈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变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㈠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其它相关材料。其中:
⑴变更企业名称的,提供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⑵变更企业经济类型的,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⑶变更经营地址的,提供场地证明文件(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和消防验收材料;
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供相关任职文件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⑸变更注册资金的,提供验资报告;
⑹取消经营项目的,提供申请报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及工商执照复印件。
5、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 辖区交管所受理并初审(办理时间5日) 送市交通局运管科审查(办理时间5日)
市交通局召开运政例会初审(办理时间10日) 呈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二)停业、歇业
1、须备资料
⑴申请书;
⑵《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
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⑷申办歇业手续的,如企业存在债权、债务及其它遗留处理问题,还需提交相关材料。
2、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 辖区交管所受理并初审(办理时间5日) 送市交通局运管科审查(办理时间5日)
市交通局召开运政例会初审(办理时间10日) 呈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窗口单位经对上述材料当场审核不符的,由受理交管所发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退回全部资料;经对上述材料当场审核需要补正的,由受理部门发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不能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材料补正决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并作出决定。
经对上述材料当场审核,符合受理部门行政许可申请的规定和要求的,由受理部门发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不予许可的,由受理机关发放《道路运输不予许可决定书》。
三、车辆购置、过户和营运证照办理
(一)车辆更新
1、须备资料
《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购置审批表》。
(二)新购车辆办理营运证照
1、须备资料
⑴已审批的《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购置审批表》
⑵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资料;
⑶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资料;
⑷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⑸服务承诺。
(三)车辆过户
1、须备资料
已审批的《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过户申请表》。
(四)过户车辆办理营运证照
1、须备资料
⑴已审批的《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过户申请表》;
⑵已过户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五)车辆停驶(报停)
1、须备资料
⑴双侧《标价签》(如无法提供,需提供单位书面证明);
⑵《道路运输证》;
⑶有偿使用标志。
(六)车辆恢复营运
1、须备资料
《报停登记表》。
(七)广告设置
1、须备资料
《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广告设置申请表》,张贴广告样品、照片及车辆清单。
(八)《道路运输证》遗失补办
1、须备资料
⑴《遗失公路运输营运证件补发申请表》(一式二份);
⑵提供在《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南方日报》其中一家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
(九)《标价签》换(补)领
1、须备资料
双侧《标价签》(如无法提供可辨识的双侧《标价签》,则需检审站验车证明)。
(十)以上各项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 辖区交管所受理并初审(办理时间5日) 送市交通局运管科审查(办理时间5日)
市交通局召开运政例会初审(办理时间10日) 呈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呈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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