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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开业条件
1、基本条件
(1)符合企业法人代表登记条件;
(2)有合理的可行性报告。
2、车辆条件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二)提供资料
1、广州市交委核发的立项批文;(一份)
2、开业申请书(提出企业开业的明确意思表示,并按照行业术语准确表述申办的经营范围)一式三份;
3、企业筹备完成情况(包括经营项目、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业主、员工人数、经营规模等情况)的书面资料;(一份)
4、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车辆行驶证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一份)
5、企业章程;(一份)
6、办公及经营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有停车场地的,也应提供用地证明文件);(一份)
7、服务承诺;(一份)
8、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一份)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 辖区交管所受理并初审(办理时间5日) 送市交通局运管科审查(办理时间5日)
市交通局召开运政例会初审(办理时间10日) 呈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变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提供资料
1、申请书;
2、《广州市城市客运交通企业资质审查合格证》复印件;
3、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其它相关材料。其中:
⑴变更企业名称的,提供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及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⑵变更企业经济类型的,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⑶变更经营地址的,提供场地证明文件(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和消防验收材料;
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供相关任职文件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⑸变更注册资金的,提供验资报告。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 辖区交管所受理并初审(办理时间5日) 送市交通局运管科审查(办理时间5日)
市交通局召开运政例会初审(办理时间10日) 呈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市内公交线路的调整
1、申报条件
新开或已实施调整的线路,须运行半年以上方可提出调整申请。
四、市内公交站名的调整、新增和变更
(一)部署调整
因站点所在道路及周边环境变化须调整站名的,由局运管科根据变化后的道路、标志性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文物古迹的标准名称冠名,部署企业实施。
(二)新增公交站名
1、申报条件
⑴因线路调整和新开线路所需新设的站点;
2、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 辖区交管所受理并初审(办理时间5日) 送市交通局运管科审查(办理时间5日)
市交通局召开运政例会审定(办理时间10日)。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三)变更公交站名
1、申报条件
参照《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中有关站点命名的规定。
2、须备资料
企业申请书;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 辖区交管所受理并初审(办理时间5日) 送市交通局运管科审查(办理时间5日)
市交通局召开运政例会审定(办理时间10日)。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五、市内公交站点的调整
市内公交站点的调整分为两类: 一是指在线路主要经行路段不变的基础上增加(撤销)个别站点;
二是因道路交通管理等原因组织对个别站点进行迁移。已实施站点调整的线路,须运行半年以上方可申请调整。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 辖区交管所受理并初审(办理时间5日) 送市交通局运管科审查(办理时间5日)
市交通局召开运政例会审定(办理时间7日) 市交通管理总站发文批复(办理时间3日)。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六、公共汽车运力的新增、更新和报停(调动)
(一)新增运力
1、须备资料
⑴企业新增运力的申请书:说明新增车辆的理由、拟投放线路、车辆型号及主要技术参数等;
⑵新购置车辆投放计划。
⑶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资料;
⑷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⑸服务承诺。
(二)更新运力
1、须备资料
⑴运力更新申请书:说明拟更新车辆的理由、拟投放线路、车牌号、购置时间;拟购车辆的型号、主要技术参数、投放线路等;
⑵更新车辆投放计划、拟报废车辆资料。
(三)车辆报停、异动(调入、调出)
1、申报条件
营运车辆需暂停营运、异动(改变营运性质,如公路客运车辆改成公交车辆或公交车辆改成公路客运车辆等)
2、须备资料
⑴申请书:说明车辆报停线路、原配车数、车辆营运性质和调动后车辆营运性质等;
⑵报停、异动车辆资料及投放计划。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 辖区交管所受理并初审(办理时间5日) 送市交通局运管科审查(办理时间5日)
市交通局召开运政例会审定(办理时间7日) 市交通管理总站发文批复(办理时间3日)。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七、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变更和补发
(一)变更车辆营运证
1、须备资料
⑴申请书;
⑵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变更文件;
⑶《广州市公共汽(电)车营运证核发登记表》;
⑷车辆变更过户后的行驶证复印件;
⑸原车辆营运证。
2、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 送市交通管理总站办结。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遗失补办
1、须备资料
⑴申请书;
⑵遗失的《营运证》的号码。
2、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 送市交通管理总站办结。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八、停业、歇业
(一)须备资料
1、申请书;
2、《广州市城市客运交通企业资质审查合格证》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办歇业手续的,如企业存在债权、债务及其它遗留处理问题,还需提交相关材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 辖区交管所受理并初审(办理时间5日) 送市交通局运管科审查(办理时间5日)
市交通局召开运政例会审定(办理时间7日) 市交通管理总站发文批复(办理时间3日)。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窗口单位经对上述材料当场审核不符的,由受理交管所发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退回全部资料;经对上述材料当场审核需要补正的,由受理部门发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不能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材料补正决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并作出决定。
经对上述材料当场审核,符合行政许可申请的规定和要求的,由受理部门发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不予许可的,由受理机关发放《道路运输不予许可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