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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班车

 
   一、申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基本条件
     1、符合企业法人代表登记条件;
     2、有合理的可行性报告。
   (二)车辆条件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三)驾驶人员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五)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六)提供资料(各一份)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七)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各一份):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八)新增客运班线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各一份):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九)变更《道路运输证》
     1、车辆报废更新、过户提供资料
       ⑴申请书;《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购置营运车辆审批表》(一式三份);
       ⑵《广东省汽车客运营运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⑶办理车辆报废更新的,还需提交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复印件及收购发票原件;(一份)
       ⑷办理车辆过户(须先经批准)的,还需提交车辆过户的迁出证明。(一份)
     2、变更单位名称、地址等提供资料(各一份)
       ⑴申请书;
       ⑵变更后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⑶变更单位名称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行驶证复印件。
   (十)《道路运输证》遗失补办
     1、须备资料(各一份)
       ⑴提供在《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南方日报》其中一家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
       ⑵《遗失公路运输营运证件补发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各项业务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 辖区交管所受理并初审(办理时间5日) 送市交通局运管科审查(办理时间5日) 市交通局召开运政例会初审(四类客运班车申请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办理时间10日) 呈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窗口单位经对上述材料当场审核不符的,由受理交管所发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退回全部资料;经对上述材料当场审核需要补正的,由受理部门发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不能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材料补正决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并作出决定。
     经对上述材料当场审核,符合行政许可申请的规定和要求的,由受理部门发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不予许可的,由受理机关发放《道路运输不予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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