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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提交申请
辖区交管所初审(办理事限5日) 送市交通局运管科审查(办理时限5日)
市交通局召开运政例会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办理时间7日) 市交通管理总站发文批复(办理时间3日)。
(二)单车单户道路货物运输申请人携上述资料直接到市交通管理总站或新塘交管所办理。
办理期限:自收到申请起20日内
窗口单位经对上述材料当场审核不符的,由受理交管所发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退回全部资料;经对上述材料当场审核需要补正的,由受理部门发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不能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材料补正决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并作出决定。
经对上述材料当场审核,符合受理部门行政许可申请的规定和要求的,由受理部门发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不予许可的,由受理机关发放《道路运输不予许可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