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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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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城市集中清理整治重大安全隐患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生产经营场所的工作方案》(增府办[2009]33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新塘镇政府和增城市交通局决定即日起,开展对新塘镇辖区机动车维修店档进行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取得交通部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立即停止经营,否则,一经查获,将依法暂扣作业工具,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整治工作中,对抗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将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新塘镇人民政府
增城市交通局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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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2-4 17:47:05 发布部门:办公室(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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